【普法小课堂】 关于非遗传承与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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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遗瑰宝,世代传承,是城市文化的根脉与记忆。依法保护和传承非遗,就是守护我们共同的精神家园。
 
本期非遗普法小课堂,将带您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核心内容,让法治力量为非遗传承保驾护航。
 
一、 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条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类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及相关实物、场所。具体包括:
 
传统口头文学及语言载体
 
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
 
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
 
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
 
传统体育和游艺
 
其他非遗形态
 
这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一脉相承,强调非遗是活态传承的文化实践,融入社区生活,承载着群体的文化认同。
 
二、 代表性传承人应符合的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三、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三十一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
 
(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的,文化主管部门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四、 如何进行非遗调查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需要,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由文化主管部门负责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工作领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予以认定、记录、建档,建立健全调查信息共享机制。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收集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代表性实物,整理调查工作中取得的资料,并妥善保存,防止损毁、流失。其他有关部门取得的实物图片、资料复制件,应当汇交给同级文化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